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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普法茶亭”释义: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吗?

日期: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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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莲花池公园“普法茶亭”,开展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一位社区居民咨询了有关代驾车损方面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丁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某日,丁某之父驾驶投保车辆外出就餐,因饮酒遂联系丙代驾公司代驾。丙代驾公司指派司机乙某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对事故负全责。丁某为修理投保车辆花费2万余元后,向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在向丁某赔付保险金2万余元后,对乙某和丙代驾公司提起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其承担上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咨询问题】
甲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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