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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丰台区“以案释法”宣讲团进行政学院 ---分享《交通事故》案例

日期:2017-11-16

2017年10月18日,我们盼望已久的“十九大”于今天上午9:00正式召开。作为一名律师、作为普法宣传志愿者,作为“以案释法”宣讲团成员,通过开展系列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在丰台区司法局领导的带领下,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孟宪芹主任在丰台党校参与“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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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芹主任宣讲中)

孟宪芹主任从自己办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就大家关心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5日10时许,在北京朝阳区兴隆西街美丽亚洲花园小区西门,张明(化名)驾驶事故车由南向北停车后,车上乘车人李辉(化名)开启左侧后门时,由王红(化名)驾驶北京116888号“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驶来,王红的车与事故车左侧后门接触后倒地,造成王红受伤,经鉴定王红的车辆损坏,王红无责。 2012年6月15日王红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救治,2012年11月12日出院。
事故车的所有人是成宁,人保东城支公司承包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事故车按规定定期检验,张明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调解意见,遂王红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张事故车辆的管理人是北京某工程局,某电信工程局管理有问题,张明和李辉在工作时间使用事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二人系职务行为,某工程局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
1、开车要不要带人?
2、一不小心赔偿肆佰万!
3、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法院判决】
一、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王红医疗费10000元;
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赔偿限额内支付王红伤残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类赔偿赔偿限额内支付王红车辆损失400元;
四、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红医疗费50000元;
五、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王红医疗费617849.48元、护理费7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25元、营养费180000元、交通费750元、伤残赔偿金334690元、鉴定费3500元;
六、李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王红医疗费617849.48元、护理费7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25元、营养费180000元、交通费750元、伤残赔偿金334690元、鉴定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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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例我了解到不懂法是很可怕的,作为一名律师志愿者,需要普法宣传的道路上,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通过现场律师咨询、讲座、调解及普法手册发放等形式,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做讲法治、守秩序的好市民,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学会运用法律解决各类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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