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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普法茶亭”释义: 签约付款购房入住多年,亦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

日期: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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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再次开进莲花池公园“普法茶亭”,开展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普法当天,慧海天合律师向社区居民讲解了有关抵押物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公司将名下房产出售给银行以抵债,但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某公司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某信用社。因债务人未偿还借款,信用社准备起诉。
【咨询问题】
某信用社能否以善意取得制度对抗某银行?
【普法律师解答】
普法律师认为,某信用社接受涉案抵押时并不知晓某公司早已将抵押房产出售给银行并实际使用,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与信用社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涉案抵押物房产产权人始终是某公司,根据《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法,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则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某公司系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与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该争议房产予以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公信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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