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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7-11-17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石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方X,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航天部25所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2号。

委托代理人聂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六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造甲村丰宝大厦4层403室。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时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原、被告各方面的差异巨大,使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达11个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

一、方X与赵X离婚;

二、现存放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园2号楼2302室内的三洋32寸电视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三星全自动洗衣机一台、BOM组合音响一套赵X所有(赵X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物品搬走,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方X);

三、方X于本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赵X补偿款四万五千元;

四、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方X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X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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