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原告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一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日期:2017-11-17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全一物流

民事判决书

(2008)顺民初字第6640号

原告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1号。

委托代理人秦X,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县四海镇海字口村村民,住该村144号。

被告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M7楼东二层。

法定代表人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8号。

负责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X,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矿建街20号院4号楼3单元502号。

原告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一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出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秦X、被告全一物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武X、被告门头沟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出租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4日22时,秦X驾驶我公司出租车正常行驶在顺义区天竺东路东口,被告司机佘X驾车逆向行驶与我车相撞,造成我车损坏。经快速处理,佘X负全部责任。我车定损后进行了修理。现要求被告全一物流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355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全一物流公司辩称,合理合法进行赔偿。

被告门头沟保险公司辩称,应按我公司定损单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东路东口,被告全一物流公司司机佘X驾驶汽车(车号京JX3007)逆向行驶,与秦X驾驶的出租车(车号京BJ5666)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经快速处理双方协议,佘X负全部责任,秦X无责任。原告修车3天,支付修理费2355元。另查,被告全一物流公司司机佘X发生事故时系执行职务。被告全一物流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门头沟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万元。审理中,二被告认可原告支付的修理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车发票、结算单及保险公司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快速处理并签订协议书,被告全一物流公司司机负全部责任,该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佘X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全一物流公司承担。被告门头沟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原告请求的修车费合理合法,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金二千元。

二、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三百五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X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牛XX



Powered by ZZZcms